范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05 11:41) 点击:167 |
济南律师分析案情【案情摘要】 2020年11月,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某签订《区域客户开发代理协议》约定,范某在某市区域内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某火锅杯项目,合作期限三年。范某应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附加协议》约定,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需在约定日期前,勒令某区域内已合作店铺下架线上线下所有商品。若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不到,需退还范某加盟费用10万元整。范某享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赠与旗下任意品牌项目一个,可免费开设该品牌店铺一家。 合同签订后,范某支付给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加盟费。 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范某履行了培训、带店等服务。范某因涉案合同开设了餐饮店,并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拓展四家店铺加盟该火锅杯项目。 庭审中,范某提交其自行录制的视频及网页截图,欲证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承诺的勒令他人下架涉案产品的承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与其他代理商的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合同协议书、银行汇款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已履约。 法院认为,本案中,范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区域客户开发代理协议》及其《附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合同虽名为开发代理合同,但根据合同中约定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允许范某开设店铺并实际履行了培训、带店等义务,范某实际开设了店铺的情况,本院认定双方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及区域开发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要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本案中,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范某提供了培训、带店等服务,范某已开设了加盟店并开展了招商业务,实际使用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源,范某要求解除合同应证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违约的情形但未证明。故对于范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区域代理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目前,在疫情的背景下,产生了很多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要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若被特许人未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特许人已向其履行了选址、培训、带店等服务,被特许人已实际开店,应视为被特许人已实际占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若要求解除合同,应举证证明特许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会全面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及双方有无其他违约行为等因素,以区分疫情影响和正常的商业风险,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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