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国外美术作品要担责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5 11:41) 点击:216 |
济南律师分析案情【案情摘要】 2015年5月,案外人新西兰籍作家Toby Morris独立完成美术作品《ON A PLATE》并在相关网站首次发表。后Toby Morris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授权给湖水公司使用,湖水公司可以被许可人身份对非法使用作品的人提起诉讼,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被告启智公司于2019年8月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获赞100万的漫画:不要用戴钻戒的手,指着那个打工的穷孩子》,引用了前述美术作品。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Toby Morris所在国新西兰与我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且涉案作品已在我国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故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依据湖水公司提交的首次发表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授权声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被诉侵权21张美术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启智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湖水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涉案作品知名度、作品侵权的字数、主观过错程度及湖水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参考版权部门的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情支持启智公司赔偿湖水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普及,公司或个人在其公众号、微博等平台转发短文、图片的现象十分普遍。行为人在转发时在网络上下载后直接上传或转发,未意识到应经图片、短文著作权人的许可,造成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平台是否收费、是否盈利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希望通过本典型案例,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转发文章、图片时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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