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父子盗窃钢筋,双双获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7 10:48) 点击:209 |
被告人江甲与江乙是一对父子,2021年4月22日凌晨,父亲江甲在桐梓县某中学棚户区工地盗窃钢筋棚内钢筋,并联系儿子江乙驾驶车辆拉钢筋。江乙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学校棚户区某改造项目旁,将车停放好后前去接应江甲。江甲将该工地上的若干滚丝轮和套筒扔到该项目部外的通村公路,后江甲、江乙合力将9捆钢筋搬到该公路,二人正在搬运剩下的5捆钢筋时被人发现,江甲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江乙驾车逃离现场。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94.93元。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江甲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桐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江甲、江乙因盗窃行为均于 2019年7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江甲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6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江甲、江乙在公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江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江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结果 桐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甲、江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江甲、江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酌情对江甲、江乙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甲、江乙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江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江乙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甲、江乙在公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江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的被告人江甲作为父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还叫上儿子一起实施盗窃,最终双双获刑。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子女来说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家长必须以身作则,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走正道行正事做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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